建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发[1994]28号
《关于发布建昌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总公司,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建昌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建昌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城镇供水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办好城镇供水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由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安全供水,切实搞好修、管、收,努力做到水质好、水量足、水压够、计量准、维修快、方便用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用户要节约用水,保护供水措施,及时交纳水费,协助公司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一、戒严带:在水源井半径五十米范围内,要设防护围墙,除供水部门工作人员外,他人不得入内。二、限制带:在戒严带外三百米范围内,禁止使用土地及水源。严禁堆放垃圾、废物和倾倒污水。三、观察带:在限制带一千米范围内、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供水单位要经常进行观察。发现污染水源的污染源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第六条 在水源井半径一千三百五十米范围内,为公司水源基地保护区。严禁各单位在此范围内开采水源。
第七条 各单位自备水源,其供水管道不得自行与城市管网连通,以防止水质污染。
第八条 为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水源井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内严禁排放有害的污染物质。必须排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和环保规定。
第三章 供水服务
第九条 城镇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质标准和水质检验方法,加强水质管理,切实做好水质消毒工作,随时接受卫生机关监督检查,如用水单位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时,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公司实行昼夜连续供水。凡因停电、检修设备等需要停水时,要事先通知用户。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通知、并经积极抢修也未能恢复生产而停水,使用户遭受损失时,自来水公司不予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要切实做好供水调度和调压工作,保护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对高层建筑和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的要设置储水设备,但不得直接从管网上安泵抽水。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自来水一切设施包括水源水厂、加压站、管道及附属设施(水门、消火栓、水表、水嘴、排气门等)均为城市供水的主要设施。无论产权属于谁,凡由城镇统一供水的都为城镇公用设施。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出兑、变卖和拆除。
第十三条 用户新建、改造、增设或拆迁供水管道设施(不论临时或永久),必须事先向自来水公司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按预算交款后,由自来水公司安排人员施工,否则不予接水。
第十四条 所有供水管道和设施,不论谁投资安装的,竣工后均应无偿交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公司发展新的用水户和增设、改装、拆迁管道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消火栓是城镇消防的重要设施。只供消防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火灾不得起用消火栓。公司对消火栓实行铅封,消防部门因火灾起用消火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用水地点、用水量通知自来水公司。按用水量向公司交纳水费。非因火灾动用消火栓或因火灾动用消火栓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通知公司者,均按违章用水处理,视情节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埋设给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和周围二米以内的地方,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品,挖坑取土,积肥及种植,否则,因跑漏水而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修建、种植者负责。在给水管道两侧交叉、并行修建建筑物和埋设其它管道时,必须由自来水公司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市区内供水主管道由公司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其它管道,谁投资谁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因正常巡视、维修供水设施,在第十六条范围内损坏植物或其它设施,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司修理。一切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应节约用水,消灭常流水,对于用水浪费严重者,公司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罚款。
第二十条 凡新建、新增供水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按日用水量一次性缴纳自来水增容费每吨500元,居民用户每户100元,住宅楼每户200元。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水实行一户一表以表计量,按量计费。任何用户不得拖延和拒付水费。对无故不按期交款者,逾期一日交百分之二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停止供水。对于定员收费的用户,发现隐报人口的要加罚二倍水费,严重者停止供水。计算办法:
(1)以表计量,按表定量计费。如水表发生故障,按其定量收费。
(2)定量收费。即按人口、设备、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收费。
(3)技术推定收费。依据用水管径规格、时间、压力推算计量收费。
(4)最低限额收费(见附表三)。
第二十二条 对用户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按建政办发[1988]8号文件规定交纳超计划水费。
第二十三条 基建用水,原则上按表计量,因特殊情况未安表者按基建面积用水定额收费(每平方米二点五吨水)。基建用水要严格管理,如发现浪费水现象,公司有权停水和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水表要定期检查检验和更换,保证计量准确。用户对水表有疑问时,可要求公司检验,误差不超过±3%,视为正常。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供水管道设施的单位罚款500至5000元、居民罚款50至500元外,并按有关条款追补手续,不合技术要求的限期返工或拆除,否则,不予供水。
第二十六条 水表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维修,用户不得自行采购、安装。对私自将水表卸下用水,开启水表铅封,将水表倒装用水等,除追补水费外,罚款十至二百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应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端正业务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大公无私,不得以权谋私,违者,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除按上述办法执行外,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昌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县自来水公司。
附:(一)建昌县自来水定额计量标准。
(二)技术推定计量标准。
(三)最低限额收费标准。
附表(一):
建昌县自来水定额标准
一、生活用水:
1)室内有供水龙头,无排水设备,每人每月二点五吨。
2)室内有供水龙头、下水,无厕所,每人每月四吨。
3)室内有供水龙头、下水、厕所,每人每月七点五吨。
4)家庭浴池,每人每月另增二吨。
二、园田种植用水(4至10月份)
1)三十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二吨。
2)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三吨。
注:有表户,除按表字交款外,另收每平方米一吨。
三、取暖锅炉用水(取暖期)
1)小时蒸发量0.25吨,每台每日0.5吨。
2)小时蒸发量0.5吨,每台每日4吨。
3)小时蒸发量1吨,每台每日7.5吨。
4)小时蒸发量1.5吨,每台每日11吨。
5)小时蒸发量2吨,每台每日14吨。
6)小时蒸发量4吨,每台每日27吨。
附表(二)
建昌县自来水技术推定计量标准
管道口径(毫米) 用水量(吨/小时)
15 2.1
20 3.9
25 6.0
40 13.0
50 20.5
75 45.0
100 72.0
200 162.0
附表(三)
建昌县自来水公司每月最低限额收费标准
每月最低限额收费计费表
水表口径 吨数
15-20MM 5吨
25MM 10吨
40MM 50吨
50MM 150吨
75MM 500吨
100MM 1000吨